為保障廣大消費者的飲食安全與公共衛生,確保餐飲服務活動合法、規范、安全地進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餐飲單位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健康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與依據:本制度旨在建立并規范餐飲從業人員的健康管理,預防因從業人員健康問題導致的食品安全風險,保障公眾健康。制定依據為相關國家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
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本餐飲單位所有直接接觸食品的從業人員,包括廚師、服務員、傳菜員、洗碗工、采購員及管理人員等。
第三條 管理原則:堅持“預防為主、健康上崗、動態管理、責任到人”的原則,將從業人員健康管理納入食品安全管理體系的核心環節。
第二章 健康要求與禁止性規定
第四條 基本健康要求:所有從業人員在上崗前及在崗期間必須符合法定的健康要求,不得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
第五條 禁止上崗情形: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等消化道傳染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或手部有開放性、感染性傷口的,應立即調離直接接觸食品的工作崗位,治愈并經健康檢查合格后方可恢復工作。
第三章 健康檢查管理
第六條 崗前健康檢查:新入職及臨時聘用的從業人員必須取得由符合資質的醫療機構出具的《預防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即健康證)后方可辦理入職,上崗工作。
第七條 在崗定期檢查:所有直接接觸食品的從業人員必須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并取得有效健康證明。健康證明應妥善保管,隨時備查。
第八條 日常健康監測:建立從業人員每日健康晨檢制度。由專人負責,在每日上崗前對從業人員的體溫、手部及皮膚健康狀況、有無腹瀉、嘔吐、發熱、咽喉疼痛等癥狀進行詢問與觀察,并做好記錄。發現有礙食品安全癥狀者,應立即暫停其工作。
第四章 個人衛生與行為規范
第九條 個人衛生習慣:從業人員應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勤洗澡、勤理發、勤換洗工作服。操作前及接觸不潔物品后必須嚴格洗手、消毒。不留長指甲、不涂指甲油、不佩戴外露首飾(如戒指、手鏈、手表等)。
第十條 工作服管理:進入食品處理區必須穿戴潔凈、統一的工作服(含帽子、口罩),工作服應定期清洗、消毒。專間(如涼菜間、裱花間)操作人員必須佩戴口罩。
第十一條 行為規范:在食品加工經營場所內禁止吸煙、飲食、咀嚼口香糖及做其他有礙食品安全的行為。不得對著食品咳嗽、打噴嚏。私人物品不得帶入食品處理區。
第五章 培訓與檔案管理
第十二條 健康知識培訓:餐飲單位應定期組織從業人員進行食品安全和健康知識培訓,內容包括相關法律法規、衛生要求、疾病預防知識等,并做好培訓記錄,確保從業人員知曉自身健康責任。
第十三條 健康檔案管理:餐飲單位應為每一位從業人員建立個人健康檔案,內容包括:個人基本信息、健康證明復印件、健康檢查記錄、晨檢記錄、培訓記錄等。檔案至少保存兩年,確保可追溯。
第六章 責任與監督
第十四條 管理責任:餐飲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落實負總責。應指定專職或兼職食品安全管理員負責健康管理的具體執行與日常監督。
第十五條 從業人員責任:從業人員有義務如實報告自身健康狀況,自覺遵守本制度,并有權監督他人執行。發現自身或同事出現有礙食品安全的健康問題時,有責任立即報告。
第十六條 監督檢查:食品安全管理員應定期對本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并接受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立即整改。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生效并執行,由本餐飲單位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制度將根據國家新頒布的法律法規及實際情況適時進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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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6-01-06 00:15:47